非常重要!創作者簽訂合約的注意事項
在簽訂合約時,了解條款內容與自身權益非常重要。其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有一些「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」及「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」的範例(按此),大家都可以按需下載參考。
以下是一些根據我個人經驗認為簽訂合約時必須注意的事項,供各位創作者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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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授權與讓與的區別
在簽訂著作權合約時,最重要的是分辨條款中寫的是「授權」還是「讓與」,因為這兩者的法律效果有極大不同。
授權(License):作者仍保有著作權,只是允許特定對象在一定範圍內使用該作品。授權可以是排他的或非排他的,並且通常有年限、地域範圍等限制。
讓與(Assignment):作者將著作權完全轉讓給對方,自己不再擁有該作品的任何權利。
一般而言,建議避免簽訂讓與合約,因為一旦讓與,就等於失去對作品的所有掌控權,未來無法再利用該作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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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簽約程序與防範措施
(1) 蓋騎縫章防止內容被竄改
若合約是由你先簽署後再寄給對方,務必蓋騎縫章,以防對方偷偷更換合約內頁。
即使對方是大型企業或出版社,也不能掉以輕心,騎縫章可以降低合約遭竄改的風險。
(2) 確認授權範圍與年限
不論是書籍出版合約還是劇本授權合約,都應清楚規範以下條件:
- 授權範圍(例如是否包含電子書、影視改編等)
- 授權年限
- 首刷印量
- 版稅計算方式
- 版稅支付頻率(通常為半年或一年一次)
- 出版時程
甚至可以要求加入明確的出版時限,例如:
「雙方約定於__年__月前出版__書,逾期未出版,著作權返還作者。」
「雙方約定於作者交出稿件由出版社確認無誤後,_年內出版,接著上端逾期歸還著作權。」
這樣可以避免出版社長期持有權利卻遲遲不出版,影響作品的其他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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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衍生授權(IP開發、改作、影視、漫畫等)
以台灣來說,《著作權法》中對「衍生作品」的稱呼為「衍生著作」,且無論是原著還是衍生著作,都有相關的保護條款。
《著作權法》第二章第6條:
「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衍生著作之保護,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。」
這代表即使作品被改編成影視或漫畫,原作品的著作權仍屬於作者,對方無法因此佔有原作。
需注意的合約條款:
- 出版社或第三方的衍生授權範圍是否合理
- 衍生授權的年限是否明確(避免出版社長期持有權利,卻未積極開發)
- 不得超出原授權約的期限
若合約要求綁定「全權授權」,但沒有明確寫出衍生授權的年限,這是不合理的,應要求補充條款,確保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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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優先權條款的風險
有些合約會包含優先權條款,例如出版社或投資方擁有優先議約權,即在合約期內,作者不得與其他合作對象簽約,必須先與對方談判。若無談成,作者才能與其他人合作。
(1) 必須訂定明確期限
法律雖規定優先權若雙方「沒有共識即可找其他人談」,但如果合約中未訂明優先權的有效期限,在實務上仍會有諸多限制。
即使雙方談判破局,只要對方未明確放棄權利,對方就有可能反口希望保留開發權利,而作者亦可能受限於這條款,導致未來難以尋找新合作對象。
這點來自我本人的血淚經驗,明明沒有簽合作合約,也沒有繼續開發,甚至對方在LINE上已表明「放棄」,但如果對方不願意明確地正式表達放棄優先權,而優先權合約又沒有明訂期限,之後再找投資方或合作方也還是會卡在這點。最終就可能像我一樣,需要花錢僱用律師來協調解決這個問題。
(2) 如無訂定期限,需有對方明確的放棄聲明
萬一你所簽的優先權合約真的沒有訂定期限,而你又希望與他人簽約,最好還是要求當初簽約的另一方發出書面放棄聲明。
LINE的對話雖具法律效力,但在訴訟時只是輔助證據,出版社或投資方仍可能拒絕承認。
正式文件最具效力,所以,應要求對方以正式郵件或書面文件聲明放棄優先權。
所以,創作者要避免過度依賴LINE,而是要確保所有關鍵協議皆以正式文書往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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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提醒,簽訂合約時,一定要細讀條款、確保自身權益、避免讓渡完整著作權。無論合作對象是誰,謹慎簽約才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最佳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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