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I幫你寫小說,你還是作者嗎?著作權算誰的?

最近看到越來越多關於AI生成內容與著作權的討論,也有些比賽開始明定「不得使用AI生成作品參賽」。
AI生成技術畢竟是這幾年才開始流行的科技,說實在也還沒到真正普及的時候。
法律還沒跟上科技的腳步,但不代表完全沒有規例可循。
只是這種界線模糊的東西,確實很難立刻有結論。

前陣子才跟文友聊到這塊,我同意文友說的,過一段時間,AI生成的文章很可能就會自然到有AI雷達的人都無法分辨,也有能力讓AI檢測也檢測不出來。
那麼,著作權該怎麼辦呢?
AI不是自然人,當然不享有著作權,但施展AI魔法的是人,那對方又是否真正等於作者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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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視上,會有原創概念與編劇之分,以影視IP《關於我和鬼變成家人的那件事》為例,原創概念的作者是賴致良,是在第一屆「野草計畫」中奪得最佳創意首獎的原創故事。
但編劇是吳瑾蓉和程偉豪,並非賴致良。
即使參與金馬獎競賽,報名的亦是最佳改編劇本而不是原創劇本,得獎者當然會是作為編劇的兩位前輩。

在AI生成小說上,輸入概念的人是原創概念,但實際寫出小說的是AI,AI相當於編劇的角色。
文筆、表達能力也是小說非常重要的一部分,雖也有改編小說與原創小說之分,可實務上,小說相對較難分割出原創概念和實際撰寫人。
小說的著作權又該怎麼處理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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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一方面,原創小說比賽,即使規條沒明定AI生成小說不可參賽,又能以「參賽者須擁有作品的完整著作權」的條款取消該參賽者資格甚至追究損失嗎?
理論上其實是可以的,但要怎麼證明那是AI生成呢?

目前AI檢測除了靠工具就是靠經驗,但也非屬權威性的「公證」、「裁判」,參賽者不服的話,又是否只能以「悉依主辦單位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」?
AI生成物的著作權問題,真是很麻煩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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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始終認為工具就只是工具,真正無法替代的是人類的創意。
說不定幾年之後,我們的擔憂都會顯得多餘。
但在這個過渡期裡,創作者、平台與主辦單位之間的認定與協議,恐怕都還要持續修補與試錯。

如果之後在法律上判定,即使由人類提供創意,但AI生成作品仍不享有著作權。
那以AI生成小說參賽的人,甚至與主辦方簽署了授權協議,說不定還會被主辦方反過來追討損失。
像我這樣怕麻煩又有一點點驕傲的人,就不會以AI生成為出版社或主辦方徒添困擾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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